广西北流新丰镇健乐幼儿园伤害事件是怎么回事 始末全过程结果真相详情介绍
据北流公安微博消息,2021年4月29日,北流市公安局发布《广西北流市幼儿园持刀伤人案》的通报。据悉4月28日,北流市新丰镇一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犯罪嫌疑人曾某被警方当场抓获。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公安厅和玉林市公安局派出工作组到北流市指导办案。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曾某被司法鉴定机构初步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两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16名伤员病情稳定,继续在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官方结果,嫌疑人曾某已被初步确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大多数有精神障碍的人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了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犯罪行为,他或她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取决于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
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通俗讲就是在发病期间,因幻觉而引发主动的破坏性。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启用强制医疗程序。”
假设犯罪嫌疑人曾某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需要等待警方的进一步侦破和法院的判决。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精神分裂症患者持刀伤人,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是否不用承担一切后果呢?事情并不是如此。首先,有杀人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不做安置,对社会来说无疑是个不稳定因素。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恶性事件,一般需安排精神分裂症患者到专门的医院进行治疗。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致使精神分裂症患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其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主动伤害别人比例并不高,更多的是伤害自己。暴力行为不是精神分裂症自身的症状,出现暴力行为,多半是受症状的支配,没有了认知力,失去自我控制;或者患者确实可能遇到了一些困难,无法自我控制。
法律应该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应该随着社会发展做补充和调整。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必须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监护人必须要承担最大义务照看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