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据天眼查查询看出,杨幂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2966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被告为张某。

杨幂网络侵权案一审胜诉 杨幂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张某在其微博上发表、转发了大量"代言灾星"、"买水军"、"垮脸"等诽谤性言论,以及大量诽谤原告的图片,煽动大量网友转发,并对原告进行了恶劣的评论和侮辱。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认为:原告的社会声誉下降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原因并不是原告的演技或专业能力提高了,而是通过炒作、水军、营销,被告的行为是合理、正当的,是公民对公共艺人的监督和筛选,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自诩为教师,其所发系列博文系对原告的舆论监督,以促使原告在青少年中树立正面形象;然而涉案侵权言论不仅部分内容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背离客观公正的立场,而且总体上用语格调不高,主观偏见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原告的侮辱和攻击,并非其所称的舆论监督和自由表达,更不可能给青少年以正面引导,其言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新浪微博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公开道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公证费7000元;驳回原告杨幂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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